中共嘉兴市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新华日报
发布时间: 2008-09-16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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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的要求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的意见》,结合嘉兴实际,就我市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以下简称“三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三化”建设

  1、提高对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三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三化”建设是贯彻执行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客观需要,是人民政协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更大作用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都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和民主意识,充分认识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三化”建设,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

  2、明确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三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三化”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宪法和人民政协章程为依据,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规范运作为基础,以程序建设为抓手,减少随意性,克服盲目性,努力形成有章可循、行为规范、操作有序的工作机制,着力提高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质量和水平,不断开创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新局面。

  3、加强对党员干部人民政协理论的学习教育。各级干部必须加强对人民政协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基本政治制度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人民政协理论作为重要学习内容之一。党校要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各级党政干部的培训和教学计划,开设专题教学课,半个月以上的党政干部进修班不少于3个课时。社会科学研究部门要加强对人民政协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

  4、强化对人民政协工作的宣传。党委宣传部门要把人民政协的理论、政策和政协工作列入整体工作计划,加大对政协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扩大人民政协的影响。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加强对政协调研报告、优秀提案、社情民意、委员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支持人民政协开辟必要的专栏、专题开展宣传活动。

  二、进一步坚持和规范政治协商制度

  5、政治协商内容。政治协商是对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进行协商。高度重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重要作用,把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协商的主要内容是:(1)本地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部署和年度工作要点;(2)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3)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4)重要的地方性决议、规定;(5)领导班子换届时,党委推荐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安排,其它重要人事安排;(6)本地区行政区划的重大变动;(7)地方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大建设项目;(8)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卫生、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举措;(9)有关爱国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内部的重大事务;(10)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认为有必要进行政治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6、政治协商形式。政治协商一般以会议形式进行,包括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协商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协商活动由政协主席会议根据不同的内容和要求,确定不同的协商形式和参加范围。

  7、政治协商程序。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重大问题提交政协进行协商的要求列入各自的议事规则,作为科学决策的必要程序和重要环节,确保“三在前”制度落实。政治协商的程序是:(1)制定计划,确定议题。每年年初,各级政协党组要根据党委、政府的年度工作要点,按照规定的协商内容,主动向党委提出重要协商议题的安排建议。党委要重视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并由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办公室会同政协办公室就政治协商有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确定协商议题;党委、政府临时提出的协商议题,可委托政协党组向主席会议提出,由主席会议确定。(2)充分准备,精心组织。年初确定的协商议题,有关协商的文件材料一般应提前10天送交政协办公室;临时提出的协商议题,一般应提前5天送交政协办公室。政协要组织有关委员围绕协商议题,深入调研,了解情况,搜集材料,做好准备。根据会议议题,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分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会议,并就提交协商的议题作出说明。(3)认真落实,及时反馈。对协商会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有关方面要积极采纳、认真办理、抓好落实,并及时向政协进行书面反馈。

  三、着力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8、民主监督内容。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有:本地区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重要方针政策的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贯彻执行情况;重点工程建设的实施情况;政协建议案和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内容。

  9、民主监督形式。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人民政协通过协商讨论和批评建议来进行民主监督。(1)政协有关会议、建议案、提案、委员视察督查、重要调研报告、民主评议、反映社情民意、委员批评举报等,是政协实行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2)在坚持上述民主监督有效形式的基础上,积极支持人民政协探索新的监督形式,通过听证会、双向交流、群众代表参加或旁听政协会议等形式,促进民主监督与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3)可通过在大众传媒开设专栏、专题等形式,促进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的结合。(4)坚持和完善聘请政协委员担任有关部门、行业的特约监督员制度,邀请政协委员参与重大事项调查、检查和执法监督等活动,促进民主监督与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纪律监督相结合,并逐步完善,努力形成民主监督的长效机制。政协委员担任各类监督员由政协与有关部门协商推荐,加强管理。

  10、民主监督保障。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畅通渠道,广开言路,支持政协就党委、政府的一些重点工作开展集中民主监督。对政协民主监督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批评,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积极研究采纳,并及时向政协进行书面反馈。切实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抵制和阻挠监督甚至打击报复的行为,有关部门必须严肃查处。政协要适应形势的要求,加大监督力度,讲究监督实效,提高民主监督的组织化程度,切实有效地开展民主监督。

  四、大力支持参政议政工作

  11、参政议政内容和形式。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拓展与延伸。参政议政的内容和形式除含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外,还包括政协通过深入调研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各种形式的建言献策等。

  12、切实为参政议政创造有利条件。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发挥政协参政议政的作用,并积极为参政议政创造有利条件。坚持、完善和规范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凡事关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出台重大改革措施、决定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建设项目等,要根据不同内容和性质,及时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通报。每年政协全会前,党委主要领导应向政协委员通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每次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应就会议议题作情况通报;在政协主席会议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应就会议议题作情况通报。党委要给政协出题目、提要求、交任务,每年可安排若干重要调研课题,委托政协组织调研或请政协委员一起参与,并及时听取调研汇报,吸收有价值的调研成果。党委、政府召开的有关专家论证会,可邀请有关政协委员参加。

  13、认真落实政协参政议政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反馈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认真负责地研究处理政协的意见建议,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建议案和其他重要建议案,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落实办理部门,特别重要的应提交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办理情况,除书面反馈外,还应由有关领导在政协同层次会议上通报。对委员提案要认真办理,加强督查,纳入考核。对需要几个部门联合办理的建议案或重要提案,应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阅批,由分管秘书长[县(市、区)党委、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牵头办理。政府秘书长[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每年要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报一次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对政协的各类调研报告、社情民意,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有关意见建议,并给予书面反馈。对政协社情民意专报,有关领导应视情作出批示。

  五、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不断提高履行职能的水平

  14、坚持和完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人民政协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每届党委任期内至少要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每年要安排1—2次听取政协工作汇报;党委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政协工作,党委和政府都要明确一位领导联系政协工作;坚持和完善政协主席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制度;人大常委会,政府的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应邀请政协领导参加。每次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安排领导同志参加,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参加1次;坚持和完善每月一次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应与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各参加单位建立对口联系制度,并确定一位领导负责与政协的联系工作;要把政协、统战工作业绩列入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和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干部述职的内容。

  15、充分发挥政协党组的作用。各级政协党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政协工作中起领导核心作用。党委要善于通过政协党组实施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对事关人民政协事业的重要问题,应事先征求政协党组的意见。党委可视情委托政协党组召开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座谈会,通报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意见和建议。政协党组要认真履行党委赋予的职责,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主动向党委汇报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委的决议、决定在政协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逐步实现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16、进一步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作用是做好政协工作的基础。各级政协组织要根据党委的部署,有计划地组织委员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政协章程》和有关专业知识,努力提高政协委员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水平。各级政协要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政协委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规范政协委员人选产生程序。各级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和调整,由党委组织、统战部门会同政协党组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要严格控制好党内外比例。加强政协委员的日常管理,政协党组对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要定期向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及委员所在单位通报。党委组织、统战部门要加强与政协党组的联系与沟通,共同加强对委员的管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委员,可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由政协党组提出调整意见。具体管理办法由政协党组另行制定。要发挥基层政协委员的作用。乡镇人代会应邀请当地的各级政协委员列席会议。委员所在单位要保证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正常活动,邀请他们参加本单位的有关会议,听取意见建议。有条件的镇(乡、街道)可建立委员联络处(组),组织委员开展学习、参观以及视察活动。要切实维护政协委员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在对有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前,应向政协党组通报有关情况。

  17、重视政协领导班子和机关建设。按照中央有关规定,重视政协领导班子的配备和建设,使之成为政治坚定、作风民主、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领导集体。加强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建设,充实力量,明确职责,提高效率。县(市、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机构及名称应相对统一,各专门委员会至少配备一名专职主任或副主任。重视政协机关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根据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加大政协机关与党政机关部门之间干部交流力度。政协的正常经费应随着各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并保证政协重大活动、重大专题调研、外事活动和研讨会等所需的活动经费。积极改善各级政协的办公用房、交通工具等条件,支持政协信息化建设,确保政协工作正常运作。

  18、认真落实担任政协副主席的非中共人士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应保障他们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发挥他们在政协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关心他们的生活,对其工资待遇,按照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对其用车、住房、医疗等方面,应与党内副主席一视同仁。对已经退休的曾经担任过不驻会的政协副主席,要继续在政治上、生活上给予关心照顾。

  19、积极推进政协自身“三化”建设。各级政协组织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职能,并不断提高履行职能水平。进一步健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等规章制度。注重政协工作程序化建设,逐步建立一整套科学易行的操作程序和工作规范,从而保证政协工作井然有序、富有成效。要从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出发,积极探索政协工作的新形式、新途径,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在团结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的重要作用。

  全市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市委将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查,切实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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