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市委直属机关工委
发布时间: 2010-08-04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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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市级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市直属各单位党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以下简称清理规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厅字[2008]20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的清理规范范围和原则,全面清理、审核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着力解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问题,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推动党的机关和有关国家机关改进工作作风,逐步建立健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清理范围和原则
  (一)清理规范工作范围。
  这次清理规范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机关和单位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1、市委直属机关,各县(市、区)党委及其直属机关。
  2、市、县(市、区)人大、政协机关。
  3、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4、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
  5、上述机关和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党政部门共同主办并由党群部门具体操作的项目,包括在清理规范工作范围之内。
  6、市委议事协调机构举办的全市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列入清理规范工作范围,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市级部门和单位负责提出清理审核意见。
  上述机关和单位以本机关和单位工作人员为评选对象的项目,如公务员年度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效能考核等项目,以及纯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技术考核、等级评定等项目,不列入此次清理规范工作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清理规范工作原则和政策界限。
  1、清理规范工作原则。清理规范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
  2、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界限。
  (1)总要求: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提供依据并说明具体理由。
  (2)对以下项目,予以撤销: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央文件明确规定,或者未经中央批准,或者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者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3)市级以下(含市级)党委、人大、政协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直属单位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三、实施步骤和方法
    清理工作从2008年12月开始,2009年7月底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09年1月20日以前)。
  1、2009年1月15日前,建立市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召开会议,制定下发《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2、2009月1月20日前,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时建立相应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清理规范工作意见,搞好再动员和具体部署。
  (二)自查自纠(2009年3月15日以前)。
  1、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自查,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按照相关政策,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者撤销的意见,填写《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于3月5日前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抄送市纪委纠风室)。凡保留的项目须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央文件等依据。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初步审核后,于3月15日前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2、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地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受理信访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督查指导(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电话:82521694)。
  (三)检查督促(2009年5月底前)。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督查组到各县(市、区)及市级有关部门检查清理工作情况,并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违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问题进行查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清理工作不走过场。
    (四)总结规范(2009年6-7月)。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于6月25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7月15日前,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清理工作情况。根据全国和省规范性意见,研究制定我市的规范党政机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四、工作要求
  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各级机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迫切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清理工作做好,逐步建立健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由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市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履行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要率先垂范,既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清理规范本机关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逐项提出撤销、合并或者保留的意见,也要加强对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领导或政策指导,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对清理工作负总责,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要针对清理规范工作中的全局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党委和上级部门提出对策建议,重要情况要随时沟通;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其自身职责开展工作;要对进展缓慢或问题较多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重点督促。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级清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明工作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基层、企业和群众反应强烈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清理规范期间继续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拓宽监督渠道,重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违纪行为,要进行通报和曝光。
  (四)明确方针,把握导向。清理规范工作要坚持“边清边停边抓制度建设”的工作方针,坚决防止一边清理一边继续搞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规范工作期间,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文件或者经中央同意的项目外,目前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正在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原则上暂停举办,并认真搞好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宣传,要以正面宣传为主,深入宣传《通知》和全国、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注意总结清理规范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建立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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