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嘉兴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信息来源: 市委直属机关工委
发布时间: 2010-08-04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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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和全省政协工作会议精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意见》(浙委[2009]60号),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不断推进政协工作创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总体要求
  1、充分认识做好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性。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实践充分证明,人民政协制度是扎根中国大地、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有利于保持国家政局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进入新时期新阶段,我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新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不断涌现。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党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对于凝聚和调动社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对于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要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人民政协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高度重视和支持政协发挥主席信箱、委员信箱、《嘉兴政协》、《政协话题》、《委员之声》、《政协之窗》等载体平台作用,不断扩大政协工作影响力,营造政协工作良好格局。
  2、推进新时期我市人民政协工作发展的总体要求
  坚持政协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文件精神以及全省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推进我市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努力开创我市人民政协事业新局面。
  牢牢把握人民政协的基本任务。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充分发挥政协组织优势,积极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把全市各族各界群众更紧密地团结起来,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推进嘉兴“三市一地”建设、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二、大力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3、认真做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进一步明确党委在政治协商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增强政治协商的主动性,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主动协商在党委决定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真正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纳入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的必要环节和必经程序,不断充实协商内容,拓展协商形式,增强协商效果。
  明确政治协商的内容。把以下问题的协商纳入决策程序:(1)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委会作出的重要决定;(2)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中长期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4)行政区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方案及其重大调整;(5)同级党委、政府机构改革和重大体制改革方案;(6)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和同级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的建议人选;(7)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和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8)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认为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
  完善政治协商的形式。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政治协商:(1)会议协商。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党委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等。(2)书面协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征求政协的意见;或政协以建议案、《协商纪要》、提案等书面形式,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3)恳谈协商。党委、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以约请面谈的形式,同政协领导或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政协委员进行恳谈,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规范政治协商的程序。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要按以下程序进行:(1)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议题由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也可由政协提出。一般每年年初,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确定年度协商议题,认真组织实施;党委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提出协商议题,或由有关方面提出协商建议报党委确定后,组织开展协商;临时确定的重大问题的协商,应及时同政协沟通,做好组织工作,以确保协商质量。(2)协商活动的准备。协商议题确定后,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一般应将有关协商材料提前15个工作日送交政协,临时议题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送交政协,保证协商的顺利开展。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协商方案,安排协商活动,组织开展调研、视察等协商准备工作。(3)协商活动的进行。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政协政治协商活动,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开展双向交流,认真听取意见。(4)协商意见的办理及反馈。党委、政府办公室及有关责任部门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特别重要的意见和建议案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议、人大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政协作出书面反馈。
  4、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推进工作、改进作风、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确定民主监督的范围。不断拓宽政协民主监督的内容:(1)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3)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4)涉及面广、投资较大、影响深远的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5)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解决情况;(6)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7)政协建议案和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8)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9)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丰富民主监督的方式。各级党委、政府要自觉接受人民政协以不同形式提出的批评和意见:(1)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2)有组织地对国家机关的工作开展民主评议,提出《民主监督建议书》;(3)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4)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委员通过大会发言、提案、视察督查、重要建议专报、举报、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5)选择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专项民主监督;(6)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7)委派政协委员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民主监督员等。
  健全民主监督的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畅通民主监督渠道,积极提供制度保障:(1)完善权益保障机制。要调动委员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切实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抵制和阻挠监督甚至打击报复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2)完善联合互动机制。要以政协例会为主要平台,以专项集体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为主要载体,以委员视察、提案、建议案、听证会和社情民意信息等为主要形式,形成整体履职态势。党委、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加强与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协调与配合,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成效。(3)完善落实责任机制。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听取、研究、采纳、落实和反馈政协的民主监督意见在议事规则和工作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落实责任主体,及时作出回应。
  5、深入开展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渠道和方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支持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建立健全支持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为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
  突出参政议政的重点。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对象广泛、内容丰富:(1)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积极建言献策;(2)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3)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4)了解和反映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愿望和诉求;(5)政协有条件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
  拓宽参政议政的渠道。把政协工作的各种载体有效运用到参政议政中:(1)开展专题调研、视察考察、咨询论证等活动,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考察报告;(2)举办专题议政会、委员约谈会、研讨会、座谈会、通报会;(3)反映社情民意;(4)政协委员参加党委和政府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创造参政议政的条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政协参政议政作为提高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提供支持和保障:(1)完善通报制度。党委、政府每半年要向政协通报一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并根据不同内容的性质,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通报。各部门的重要工作应及时通报,可采取会议通报和书面通报相结合的形式,为政协知情明政创造有利条件。(2)加强沟通联系。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和配合,进一步完善对口联系制度,定期开展对口联系活动,沟通情况,交流工作。(3)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其参加政协活动,并注重发挥他们的作用,促进本部门(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
  6、建立健全对政协意见建议的落实反馈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协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馈答复。(1)对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提出的建议案或其他形式的重要意见建议,应提交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2)对政协以文件形式报送的调研报告、重点提案或党派团体提案、社情民意专报,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应作出相关批示,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有关意见建议,并作出书面反馈。(3)对于直接报送部门的调研报告、社情民意和交由部门办理的提案及其他形式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及时处理,并加强沟通和反馈。(4)对党政领导签批的政协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纳入党政督查工作范围,并将督查情况向政协反馈。
  三、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7、各级党委要把政协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切实把政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总体工作布局,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党委主要领导要带头重视和经常过问政协工作,党委、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分工联系政协工作。每届党委任期内要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政协工作。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一次听取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向政协作一次情况通报。要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听取大会发言、参加讨论和在政协常委会议期间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的制度;坚持和完善政协主席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的制度;坚持和完善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列席人大常委会议和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有关会议的制度;坚持和完善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党委、政府领导要不定期地与政协领导、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开展谈心活动,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视察、考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应视情邀请政协领导或政协委员参加。要把政协的工作经费和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点调研、重要载体等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和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继续执行因特殊工作需要,各级政协和各参加单位可以一事一报的方式向本级财政申请特殊经费的制度。要将重视和支持政协履行职能情况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的年度考核目标和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
  8、充分发挥政协党组作用。各级政协党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政协工作中起领导核心作用。党委要善于通过政协党组实施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对事关人民政协事业的重要问题,应事先征求政协党组的意见,对政协党组的请示、报告,要认真研究并及时答复。政协党组要切实肩负起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责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到人民政协的全部工作中去。换届时,政协党组要按照党委统一部署和政协章程的规定,加强与党委有关部门的协商和沟通。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就有关界别设置,政协委员、常委的规模和人选要进行充分酝酿,征求政协党组的意见。要充分发挥政协组织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带头遵守政协章程,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努力成为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9、积极支持人民政协工作创新实践。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民政协工作的创新实践作为深化改革,推进我市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要重视和加强人民政协的理论和实践研究,纳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并要把人民政协理论作为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党校、行政学院以及各类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委宣传工作总体部署,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等沟通制度,共同研究年度宣传计划与重点,形成宣传政协工作的长效机制。要大力支持政协镇(街道)委员联络室工作,把委员联络室作为加强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创新探索,进一步完善委员联络室的功能作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党政及有关部门对委员联络室意见建议的办理反馈。要配备相应职级的干部担任主任和专职工作人员,安排固定工作场所,并确保一定的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委员联络室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要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员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民主监督员的职责;不断扩大受派部门范围,逐步实现向全部政府和司法部门委派政协民主监督员;各受派部门要加强与民主监督员的交流沟通,主动接受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建立健全监督意见的办理机制和责任机制。
  10、重视人民政协组织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不断加强政协领导班子的配备和建设,把政治坚定、作风民主、熟悉经济社会发展和统战政协工作的同志选配到政协工作班子中,优化班子成员年龄、知识、界别结构,增强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抓好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合理安排政协的界别设置和委员构成,开展委员的学习培训,组织和支持委员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委员管理,保护委员合法权益。要把政协机关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和使用纳入党政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政协机关干部的脱产学习、轮岗培训、挂职锻炼,加大政协机关与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和县(市、区)之间的干部双向交流力度。保证每届有一定数量的政协机关干部对外交流,并形成制度。要加强政协组织建设,规范各级政协专门委员会及内设办事机构设置,切实加强干部和人员配备。探索建立委员工作委员会,加强政协委员工作,更好地发挥委员主体作用。
  各县(市、区)党委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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