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嘉兴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2-08-09 09:33 信息来源:市委直属机关工委 浏览次数:

(2012年6月26日政协嘉兴市第七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嘉兴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政协嘉兴市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突出团结民主两大主题,促进参加政协嘉兴市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全面建成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嘉兴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嘉兴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嘉兴市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嘉兴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贯彻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政协浙江省委员会所作的全省性的决议。
  (三)执行政协嘉兴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政协嘉兴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并向中共嘉兴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或政协浙江省委员会提交重要建议案。
  (五)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嘉兴市委员会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嘉兴市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增加或变更。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嘉兴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其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辞职或撤销职务,可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并向下一次全体会议作出报告。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嘉兴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决定政协嘉兴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任免各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
  (九)任免政协嘉兴市委员会办公室正副主任、研究室正副主任。
  (十)组织委员进行视察、考察、调研等重要活动。
  (十一)联系指导县(市、区)政协的工作。
  (十二)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委员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草案由主席会议拟订,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有关事项一般于会前十天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会议成员主持。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人民政协和统一战线的理论,学习经济、法律、社会管理、现代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理论和知识。
  (二)审议决定政协嘉兴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协商讨论中共嘉兴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嘉兴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提交政协嘉兴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并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草案。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在嘉兴市区的省政协委员;
  (二)上一届政协的主席、驻会副主席;
  (三)各县(市、区)政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
  (四)不是常务委员的副秘书长;
  (五)与议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兼职副主任和有关市政协委员;
  (六)不是常务委员的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和各处(室)负责人;
  (七)不是常务委员的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秘书长;
  (八)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
  (九)邀请中共嘉兴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
  (十)界别活动组召集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表决可采用举手表决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全体会议、分组讨论、实地视察、与市有关部门双向交流等方式进行。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在全体会议上,可由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和界别活动组推举代表发言,也可由委员或数名委员联名发言。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可举行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就有关专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
  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不定期举行,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文  件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案、意见建议,须经主席、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以政协嘉兴市委员会文件、会议纪要或政协嘉兴市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等形式送达有关方面和部门。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应安排新闻报道,并视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简报或信息。
第四章  纪  律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嘉兴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和应尽义务。全体成员必须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妥善安排好其他工作,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应向市政协办公室秘书处提出,经秘书长同意方予准假;对常务委员会会议缺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中进行通报;对未履行职责、或严重违反政协章程的,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政协嘉兴市委员会       
                          201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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