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的权利

发布日期:2013-02-18 14:24 信息来源:市政协 浏览次数:

   1、在政协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政协会议上,凡是需要进行表决的问题,一定要尊重表决人的意志。委员的表决权都是平等的,每人只有一票,而且这一票具有同等效力。只有保障委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委员才能在选举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独立地行使这项权利,以便把符合条件的人选进政协各级领导机构。同时,这也有利于发挥委员对政协领导成员的监督作用。

    2、有对政协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做好政协工作要依靠全体委员的共同努一力。鼓励和支持委员对政协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是发挥委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个重要方面。每位委员都要十分珍惜这项权利,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待政协工作,积极主动地对政协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政协组织要认真听取和采纳委员们对政协工作的意见,把政协工作做好。

    3、有通过政协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委员行使这项权利,是通过政协会议和组织进行的。通过这些形式,委员们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有利于促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使各项政策更加完善、正确,有利于领导机关改进工作;同时通过协商讨论,也有利于委员加深对各项政策的理解,以便协助中共党委和政府更好地贯彻执行。

    4、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委员行使这项权利,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方针,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委员行使这项权利的目的在于支持国家机关做好工作。因此在提意见、做批评时要实事求是,出以公心。委员的这一权利应得到尊重和保护,不能因为提意见、做批评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5、有对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加强廉政建设是全社会面临的重大任务,也是政协委员十分关注的问题。政协委员要以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行使这项民主权利,同一切腐败现象做坚决的斗争,促进和加强廉政建设。

    6、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政协章程规定: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人民政协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民主协商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为了保证参加单位和个人的民主权利,做出这一规定是必要的和恰当的。

    7、在受到处分时有请求复议的权利。政协章程规定了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了政协章程或会议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政协资格。与此同时,又规定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这项权利,可以保障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有机会向本会常务委员会说明事实真相和自己的意见,使本会常务委员会能够全面了解情况,坚持实事求的原则,避免处理不当;同时也可以使其他委员受到教育,提高认识,增强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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