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的视察工作,是委员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社会主义政治生活民主化的一个生动体现。委员视察的目的是:通过实地视察,开阔视野,对国家方针政策的具体贯彻执行情况增长感性知识,加深理解;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向国家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人民政协的视察活动,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而不断发展、完善的。委员视察工作在50年代就已开展。1982年颁布的第三部政协章程,第一次明确地将委员视察写入其中。1988年5月3日,政协第七届委员会第四次主席会议批准了《全国政协委员视察简则》。这个简则,进一步明确了委员视察的指导思想、目的、要求及具体规定和组织方法,使这项工作趋于规范化、制度化。
1、内容。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全国或地方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的中心议题,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选题。组织专项视察,不面面俱到。主要是对某个地区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或某些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视察。
2、方法和组织。全国政协委员的视察活动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全国性视察,5年任期内有一次跨省市视察;一种是就地视察,即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视察;一种是特邀视察,即国家有关部门邀请部分全国政协委员、就某一重大问题或重大项目进行专题视察。不论哪一种类型的视察活动,一律组织委员集体视察,不组织个人的单独视察。
地方政协组织委员视察的形式,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组织委员视察,要坚持“小型、专项、节约、实效”和注意联系群众、保证安全的原则。
每个视察团在考察结束后,应与被视察地区或单位的领导人座谈,沟通情况,交换意见。视察的结果,应形成视察报告。其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经相应程序转有关部门和领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