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的义务。赞成政协章程是得以参加人民政协的必要条件。因此,遵守政协章程是政协委员必须履行的首要义务。履行这项义务,内容很多,最重要的有三条:一是要实践政协的纲领。政协章程总纲规定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阐述了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指明了人民政协前进的方向。政协委员要尽自己的努力,为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我国各民族人民的根本任务,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政协委员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积极参加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并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二是要实现政协的工作任务。政协章程工作总则对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和各项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较为具体的规定。积极参加政协的各项工作,努力促成这些任务的完成,是每位政协委员应尽的义务,当然,政协的任务是多方面的,一位委员不可能参加全部的工作,但要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和特长,积极参政议政,实事求是地反映自己所联系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三是要贯彻政协章程的组织总则、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自觉地遵守政协的制度和纪律。
2、有遵守和履行上级政协会议决议的义务。政协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全国委员会和上级委员会的决议一般都是结合国家大政方针和重大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经过充分协商,取得共识后形成的。因此,下级政协组织有义务接受上级政协组织的指导,必须遵守和履行上级政协组织的会议决议。作为政协组成成员的政协委员自然也有同样的义务。
3、有遵守和履行本会会议决议的义务。政协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地方委员会同。”坚决执行本会会议决议,这对参加本会的单位和个人来说,都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政治原则问题。对经过充分民主协商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要问题的决议,本会的参加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认真履行和遵守。
为了监督委员严格履行义务,政协章程第二十八条对不能履行义务的委员规定了处理办法:“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这是维护政协组织原则的必要措施,同时也对保证委员切实履行义务起到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