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发布日期:2013-02-18 14:24 信息来源:市政协 浏览次数:

  (1982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3月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2000年3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和2004年3月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修订)

总 纲

  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 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 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 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 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 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 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 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 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 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团 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一九四九 年九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成立,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一九五四年第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继 续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好活动中进行 了许多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中国 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拨乱反正、巩固和发展安 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国家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转移, 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实现包括台湾 在内的祖国统一,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 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进一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下,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我 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农联盟更加巩固。 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一样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 在人民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 受考验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 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 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日益发挥其重要作用。 全国各民族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 系。宗教界的爱国人士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香 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 外侨胞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支援祖国建设事业。在 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具有更强大的生命 力,仍然是中国人民团结战斗、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的一 个重要“法宝”,它将更加巩固,更加发展。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临的主要矛盾 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 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我国人民同国内 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斗争还将是长期的,阶级斗争 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 矛盾。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力量进 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 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 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 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 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 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 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 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 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 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 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 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 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为根本的准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 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
  第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第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
  第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调整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和协助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
  第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保持港澳地区的繁荣和稳定,为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分子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以利于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和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维护祖国的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仰者为祖国的建设和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加强同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和统一祖国的大业作出贡献。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外交活动,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统一战线组织的特点进行关于中国近代史、现代史资料的征集、研究和出版工作。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加强同地方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地方委员会带共同性的问题。

第二章 组织总则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第二十一条 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
  第二十九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

  第三十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四、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七、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本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三、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六、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至数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第五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 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章程问答

  一、关于修改和学习政协章程
  1.什么是政协章程?
  政协章程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共同的行为准则,是各级政协设立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完成了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三部重要法律,其中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政协全体会议代行人大职权的政权机关作用已经结束,原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不再适用。因此,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当时的解释是:之所以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是因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以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基础所组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它的规章定名为“章程”是比较适当的,这可以同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条例有所区别,可以避免同国家权力机关所通过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的“法”和“条例”相混淆;也正如党派和人民团体的组织规章一样,其中基本包括总纲和组织条文两部分,而它的名称则称为“党章”或“会章”或“章程”,如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
  2.政协章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由总纲和工作总则、组织总则、全国委员会、地方委员会、附则五章组成,共五十一条。总纲论述了人民政协的历史和重要作用,规定了人民政协的性质、主题、指导思想、共同政治基础、根本任务以及人民政协开展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根本准则等重要内容。工作总则着重对人民政协的三项主要职能的内容和形式作了规定,并从15个方面阐述了政协工作的范围和要求。组织总则主要规定了人民政协的组织构成、参加政协的条件、各级组织间的关系、政协委员的基本条件和对委员的基本要求、政协各参加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全国委员会一章主要规定了政协全国委员会界别设置的程序,全国委员会参加单位和人选的产生、变更、任期及其职权,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的产生及其职权,主席会议的组成及其职权,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的设立。地方委员会一章主要规定了政协地方委员会的设立原则和地方委员会组织与工作方面的内容。
  3.政协章程历史上经过了哪几次修改?
  人民政协章程自1954年诞生到这次修改章程之前,已先后经过1978年、1982年、1994年、2000年四次修改。1978年的修改主要是依据中共十一大精神和宪法的基本原则进行的,修改后的政协章程对于恢复和开展政协工作起了积极作用,但在某些内容上受到“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沿袭了“文化大革命”中的一些错误观点和提法。 1982年,邓小平同志亲自主持再次对政协章程进行了修改,在总结人民政协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对政协的性质、任务、职能以及工作总则、组织总则等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是一部比较完备的章程,其确定的总体框架和重要原则一直沿用至今。1994年的修改主要是贯彻中共十四大精神,同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相衔接,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的性质“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将“参政议政”作为政协的主要职能写入章程,并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协组织的任期、专门委员会设置等重要问题。2000年的修改主要是贯彻中共十五大精神,同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相衔接,增加了“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等重要内容。
  4.这次修改政协章程的缘由是什么?
  现行政协章程的总体框架和重要原则,是1982年邓小平同志亲自主持修改后确定的,是一部好章程,总体上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需要,应当保持稳定。这次部分修改章程,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中共十六大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并对人民政协工作做出了重要论述,这些都关系到人民政协事业的长远发展,需要在章程中加以体现;二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已经作了修改,宪法也在进行修改,政协章程必须与之相衔接;三是新时期以来人民政协事业有很大发展,各级政协在履行职能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同时也遇到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问题,各级政协组织、政协的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对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对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要求,坚持与时俱进的需要。
  5.这次修改政协章程总的原则是什么?
  这次修改政协章程总的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共十六大精神,与宪法修改相衔接,适应新形势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要求,反映各级政协工作实践的新成果,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通过章程加以规范的、非改不可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对可改可不改的或通过建立健全专项规章制度可以解决的不改。
  6.这次修改政协章程经过了哪些程序?
  从2003年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后提出部分修改政协章程,到2004年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章程修正案,历时近一年。这次修改政协章程,大体经过了三个阶段的工作:
  一是提出任务、组织筹备阶段(2003年4月至7月)。4月,全国政协第四次主席会议研究提出部分修改政协章程的意见。5月上旬,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关于对政协章程进行部分修改的请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同意部分修改政协章程的批复精神,全国政协成立了以贾庆林主席为组长的章程修改领导小组,并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了章程修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周密的工作方案,做了大量资料收集整理和理论研究工作,为修改政协章程工作的开展奠定了比较好的基础。
  二是调查研究、听取意见阶段(2003年7月至11月)。7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了《关于部分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决定》,正式启动了修改章程工作。8、9月份,章程修改领导小组分别在西安、大连、苏州召开了三次片会,听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协和统战部门的意见;在武汉听取了15个副省级市政协的意见;在北京召开了三次座谈会,分别征求了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和一些参加过政协章程修改工作的老同志的意见。在广泛听取和逐条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章程修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1月提出了章程修正案草案初稿供领导小组讨论。
  三是反复修改、进行审议阶段(2003年12月至2004年3月)。经对初稿的认真讨论修改,于2003年12月形成政协章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分送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级政协及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2004年1月上旬,章程修改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暨主席会议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的研究修改后,将拟修改内容报送中共中央。2月中下旬,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和政治局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了修改政协章程的主要内容。2月底,全国政协十届四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章程修正案草案,并决定提交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审议。3月12日,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修订后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于3月16日公布施行。
  7.这次修改政协章程的工作有哪些突出特点?
  这次修改政协章程的工作有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次修改政协章程工作始终是在中共中央领导下进行的。在修改过程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和政治局会议先后研究通过了政协党组关于部分修改章程的请示和政协章程修正案草案稿,胡锦涛总书记专门听取了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关于政协章程修改工作情况的汇报,并作了重要指示。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保证了政协章程修改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二是充分发扬民主。这次修改政协章程,听取意见范围之广泛、研讨之深入,在政协的历史上是少有的。在修改过程中,章程修改领导小组尽可能地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了解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贾庆林主席、王忠禹副主席等全国政协领导同志亲自带队赴各地调研,亲自主持或参加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体现了新一届政协领导深入群众、求真务实的作风。三是严格按程序办事。这次修改政协章程从提出建议、作出决定,到向各有关方面广泛征求意见,直至将政协章程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都严格按照政协的有关程序进行,克服随意性,增强科学性,确保了章程修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8.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有什么重大意义?
  2004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学习贯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通知(中办发[2004]10号)。以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形式,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方面学习贯彻政协章程做出部署,充分体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对人民政协事业的高度重视。《通知》不仅是学习政协章程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也是进一步推动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重要政策依据,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维护和扩大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共同政治基础;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力量;有利于人民政协继往开来、与时俱进,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9.政协全国委员会是在什么背景下发出进一步学习政协章程通知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2日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3月16日,新修订的政协章程公布施行。3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在当前全党全国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广泛深入开展一次关于人民政协理论、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把人民政协事业进一步推向前进。3月24日,政协全国委员会发出关于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政协组织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共中央办公厅《通知》精神,按照中央要求,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切实贯彻政协章程。主要要求: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政协章程的重大意义;二、全面把握政协章程的精神实质;三、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政协章程的组织和领导。
  10.如何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新修订政协章程的重大意义?
  政协章程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共同的行为准则,是各级政协设立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这次章程修改,坚持中共中央确定的修改原则,全面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十六大精神,与宪法修改相衔接,总结了近些年来各级政协工作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和成果,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刻变化对人民政协的新要求,推进了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经过这次修改,政协章程更加完善,更加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政协章程,是人民政协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推动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巩固和扩大共同的政治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主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1.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对原章程作了哪些重要修改?
  政协章程修正案对原章程所作的修改,都是关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关系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一、 章程修正案同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宪法修正案相衔接,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定为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在政协章程中明确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是人民政协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政协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这是本次修改章程的重要贡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是中国共产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也是全国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重要政治组织,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各项工作中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政协工作。
  二、 章程修正案在对爱国统一战线的构成和民主党派的性质的表述中加入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把“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纳入人民政协的政治基础。这是适应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统一战线不断扩大和社会阶层构成新变化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政协组织广泛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更好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早日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而共同奋斗。
  三、 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写入政协章程。这是总结我国政党制度的实践成果和历史经验,适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需要作出的重要修改,有利于更好地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切实发掘人民政协作为实行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的作用,促进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四、 章程修正案明确规定,“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这是对人民政协半个多世纪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把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写入章程,有利于人民政协调动各方面力量,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贡献;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有利于人民政协将团结和民主贯彻于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全部过程之中,推动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
  五、 章程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把关于人民政协性质的三句话合并表述,有利于完整准确地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有利于切实发挥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六、 章程修正案明确规定,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并增写了参政议政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对人民政协主要职能的表述进行规范,这是中共中央关于新时期人民政协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重大成果,有利于拓展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空间,增加人民政协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七、 章程修正案明确了政协委员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规定政协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这是适应形势发展、加强政协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巩固共同的政治基础,提高政协委员的素质,增强政协委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励广大政协委员不负人民的重托和期望,努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贡献。
  章程修正案还规范了人民政协的一些重要组织程序和工作程序,使章程更具实际操作性,有利于促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12.政协全国委员会对学习贯彻政协章程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具体要求有五项:
  一、 学习贯彻政协章程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人民政协的各级组织、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要迅速兴起一个学习宣传贯彻政协章程的热潮。各级政协领导班子要带头学习贯彻政协章程,把学习贯彻章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作出安排,抓好落实。要逐章、逐条、逐款研读,在领会精神、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下功夫。要通过举办专题讲座、课堂教学、讨论座谈等多种形式,开展生动活泼、富有成效的学习活动。
  二、要结合学习贯彻政协章程,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推动人民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各级政协组织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和总结中共中央关于政协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与政协章程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各种工作规则和工作程序。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要以政协章程为履行职责的标准,不断增强按章程办事的自觉性,不断探索履行职责的新形式和新方法,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三、要以学习贯彻政协章程为契机,大力推动人民政协的理论、政策研究。针对修改政协章程过程中反映出来的一些理论性和政策性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行深入探讨,正确认识和把握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人民政协的各项工作真正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四、要抓住学习贯彻政协章程的有利时机,大力宣传政协章程,大力宣传人民政协。要结合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100周年、人民政协成立55周年等重大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政协章程,宣传人民政协的历史、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相关的理论知识,扩大人民政协的国内外影响,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创造更有利的社会环境。
  五、政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及各副省级市委员会要及时将本地区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学习贯彻政协章程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政协全国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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