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武强委员提案指出,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对财产保全担保的审查、处置工作,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高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但是在该意见的执行过程中,包括嘉兴本地法院在内的很多法院采取了一刀切的方式,一律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20%以上的现金担保,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担保。此做法明显有违现行法律规定,不当限制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其在实践中的弊端也已显而易见。为此建议:一是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以符合条件的企业信用担保和物的担保为原则,以现金担保为补充。二是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根据申请人所要求保全的财产的性质进行区分。三是对于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案件,不论适用何种审理程序,法院均有权随时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请保全金额相当的现金担保。